《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相互连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31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数字〔2024〕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用于全市支撑各级各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职责的各类项目。项目范畴包括:电子政务网络站点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运维服务类项目是指为保障各部门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系统安全、稳定、协同、高效运行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政务网络和政务云运维、基础环境运维、安全运维、系统运维(包括功能缺陷修复、性能调优、系统对接)、机柜租赁、通信线路租赁、短信费、数据治理、目录编制、资源挂载等。总金额不超过原项目投资15%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升级改造项目,按照运维服务类项目管理。
第二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库,拟订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工作,承担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统筹协调和推动机制,指导督促市直各部门规范项目实施。
(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和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网络安全和网络数据保障工作。
(三)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审核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及电子文件有关标准执行情况;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涉密信息系统来进行分级保护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下达和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情况做审核。
第三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统分结合、数据赋能、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信创云)、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城市智能体等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坚持“市级主建、旗区主用”的原则,各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应纳入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统筹管理,以承接使用上级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为主,支持有条件的探索建设县域特色应用场景。市直各部门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领域一平台”要求,加快平台系统整合对接,政务信息系统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特点和规律,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国家、自治区调整有关政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库(下称项目库),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实行年度征集与审核,征集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底。市直各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职责,在全面核查本部门已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合理建设需求统一申请入库。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与智慧城市、数字化的经济等规划衔接,由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在入库前进行协同性审核,避免重复投资。
政务信息化建设、采购服务类项目申请入库时,须提交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及投资匡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以及数据信息资源共享、集约化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相关情况。运维服务类项目需提交运维方案等材料。
第六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资源、共性应用、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以及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相关项目。不支持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
(五)已批复新建系统验收后,经评估使用率不高的,自终验之日起,一年内不支持项目单位新建项目。使用率由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依据系统月均登录次数、核心业务办理量、用户满意度等指标综合判定,系统建成后连续6个月月均使用率低于30%,则判定为使用率不高,评估结果将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并公示。
(七)信息化系统未通过绩效评估,建成后两年内停用的原则上不安排下一年度投资。
第七条公共基础设施类、公共支撑平台类等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申请入库;业务平台类、安全类等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直各部门申请入库。
第八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对拟入库项目的技术可行性、集约化、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云网资源使用等方面做前置审核和论证。经过前置审核和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库,最大限度地考虑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拟定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步下达项目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对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或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或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直有关部门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统筹做好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经费保障。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置要件等前期工作的相关联的费用可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类、采购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理应当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30天内,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提出项目审批申请,并附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密码应用方案安全性评估报告审核检查意见等前置要件。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部门联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总计不允许超出30个工作日。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理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使用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同时包含涉密与非涉密内容的项目,一律按照涉密要求做审批。
第十四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五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等环节。为提高审批效率,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建设内容与已有内容基本一致、技术标准明确的改扩建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深度)。
(二)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采购服务类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三合一)。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无需报请审批。项目单位须将项目采购合同及数据资源目录一并提交至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完成备案信息告知。
(三)符合第十一条中所列情形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单位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三合一)报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审批。
(四)国家和自治区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项目单位理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三清单”编制指南》(内大数据字〔2023〕44号)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实施方案应设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争议协调条款”。规定争议由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调意见。
第十七条跨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参建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参建部门项目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参建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报本部门参建项目。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项目,市本级部门实行统筹规划与建设,加强与各部门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十八条除按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外,市直各部门通过其它渠道建设或采购服务方式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也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备案,纳入项目库来管理。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指标、投资额度、运维费用、经费渠道、数据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应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区域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理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完整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类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可以超过2年。投资超过2000万元或涉及跨部门协同的复杂项目,经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建设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允许超出3年。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质保期。质保期原则上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可纳入统一运维的项目,质保期结束后,应当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运维;项目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可以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和运维。
第二十四条采购服务类项目须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软件安装部署时限和质保期,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要完成部署并投入运行。质保期原则上自投入运行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质保期内服务提供方应当全面负责系统维护,及时响应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政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可靠运行,保障服务质量和应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运维类项目应当细化信息化运维服务的具体范围、内容及标准等关键要素。运维服务质量的核心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2小时内响应故障,24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48小时内针对重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健全实施考核机制,定期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报送运维情况;应做好跨年度运维工作的衔接安排,提前规划并落实服务延续性措施,项目单位需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经费申报与合同续签筹备,确保次年1月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避免服务中断,保障政务信息系统持续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六条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信息化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项目目标和内容不变,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由项目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优先用于同类信息化项目支出。项目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调整,同时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逾期、投资损失等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报告,及时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批复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完成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6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化系统测评审查合格证;非涉密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等)、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备案证明、软件测试报告(定制开发类软件)、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确认书、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系统真实使用情况确认书、试运行报告(含用户使用评价)等材料,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应在1个月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但延期时长不允许超出项目批复的建设周期。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代码定制开发部分由甲方所有),并明确相关违约条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移交。项目单位有权对项目最终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涉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必须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价工作。事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的必要条件,评价结论为不可行或暂缓执行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计划。在项目批复的建设周期过半后,项目单位应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二)采购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等。
(三)运维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运维总结和运维质量评价,按运维单位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对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期目标达成情况、项目主要效益指标达成情况、经验教训总结等。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结合自评价情况,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依托项目库定期汇总调度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库中及时更新本部门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可对其暂缓安排投资、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理应当接受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条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项目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政务信息化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运维经费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旗区(园区)级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各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含新建、改建、扩建)应纳入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统筹管理。各旗区政数部门统筹编制本旗区(含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拟订旗区(园区)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组织评审论证后,按要求报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审核。
第四十四条旗区(园区)级项目年度计划审核。由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组织,重点从政策依据及建设必要性,是否属于全市跨层级跨部门统筹建设,是否符合一体化、集约化部署要求,以及基础设施和共用资源复用、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各旗区政数部门按照审核意见形成旗区(园区)级项目年度计划报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审定,录入项目库后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旗区政数部门对所在旗区(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切实加强立项审批、建设质量、验收评价、资金使用等全流程管理,及时来更新项目库计划执行、项目审批、验收及绩效等情况。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对旗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审查,依托项目库定期汇总调度。各旗区政数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其它项目中涉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部分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须按本办法执行。低于1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旗区(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培训,同步建立项目管理咨询机制,开通线上咨询通道,及时解答疑问。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政务信息化发展新趋势、新变化,如须调整办法相关条款的,由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鄂府发〔2023〕41号)同时废止。